一、评选时间:
每年10——11月间。
二、评选比例:
按学生处当年计划人数。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关心集体,尊敬老师,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处分纪录,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成绩优秀,上一学年综合测评应获校一、二等奖学金者;
5、上一学年经学校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者;
6、原则上大学四年期间已享受2次国家励志奖学金者不再参评此项奖学金。
四、评选原则:
1、优先考虑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综合考虑学生学业成绩,根据学校给定名额,按以下顺序分配:特困且获一等奖学金者;特困且获二等奖学金者;普通贫困且获一等奖学金者;普通贫困且获二等奖学金者;
2、同等条件的参评对象,综合考虑其在大学期间的各方面表现,如担任学生干部、获各等级奖励或有其他突出贡献等,择优推荐。
五、评定程序:
1、由具备参评资格的同学自愿申报,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辅导员召集学生代表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初审结果提交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
3、召开外语系奖助学综合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参评条件对辅导员提交的候选名单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在本系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情况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4、学生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各系评选结果及评选程序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国家奖学金及政府奖学金候选人,上报校评审委员会;
5、校评审委员会由校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校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条件评选出等额人选,确定正式人选;
6、学生处将评选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六、奖励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可获5000元奖励。
外语系学工办
201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