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处分的类型、期限和应用
第六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或违反学校校规校纪,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处分的期限为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日起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日起6个月;
(三)记过处分的期限为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日起12个月;
(四)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为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日起12个月,察看期同时为处分期。
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自处分期结束后7日内可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在解除处分申请期限内,未提出申请解除处分,视为放弃该项权力。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并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者;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者;
(四)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第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者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者;
(三)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造成调查困难者;
(四)在校外违纪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五)在校期间曾受处分,再次违纪应受处分者;
(六)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七)涉外活动违纪者;
(八)违纪群体为首者;
(九)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十)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从重处分者。
第十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下列处罚: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当学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和奖学金参评资格;是学生干部的,应先按照有关程序免职,自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二)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能否授予学位,按照河南工学院授予学位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毕业年级学生受处分(开除学籍除外)的,其处分期可酌减。处分到期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除
有特殊规定的,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开除学籍除外)。经教育不改或者留校察看期间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当提供有效证据,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整理由学生所在院系、保卫处或者学生处办理。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
(二)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
(四)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五)违纪学生的检查书;
(六)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判决书等。
第三章 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四条 抢夺、勒索、偷窃、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款、赃物或者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保卫或者公安部门确认偷窃或者诈骗未遂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抢夺、勒索他人财物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以下处分:
(一)损坏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损坏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恶意损坏公物的,加重一级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 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4. 动手打人,后果严重,性质恶劣, 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
1. 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 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性质恶劣,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殴打他人或者互殴者:
1. 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致他人受伤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 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持械打人或纠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者,参照以上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作伪证者:
1. 目击事件过程却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者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3. 为其他违纪行为作伪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 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 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态度不好,拒不支付经济损失者,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 聚众赌博、酗酒者:
(一)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赌具、赌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性质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酗酒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由酗酒引起事端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在外租房,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夜不归宿或者晚归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寝室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点蜡烛、燃烧物品、在宿舍做饭、喝酒、在公共场所抽烟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导致火灾险情者,给予记过处分;导致火灾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不遵守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其他违反宿舍卫生、公共卫生、居住安宁和公共安全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因违规行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应照价赔偿。
第十九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
(一)10-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16-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1—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31—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一天按5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校(系)组织的集体活动者,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品行不端,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讲诚信,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荣誉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非法藏匿、出售、服用精神类药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调戏、侮辱或者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涂改成绩单或者伪造他人签字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男女交往举止不得体,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劝阻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经批评教育不改或者造成很坏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破坏公共秩序、校园秩序,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者依校规执行公务,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不尊重门卫、公寓管理人员、学生干部或者学校其他管理人员,不服从管理,有侮辱、谩骂或者无理取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破坏学校稳定和公共秩序,有起哄、撕布告、摔瓶子等行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制造事端,煽动闹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五)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六)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七)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泼乱倒,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造谣、诬陷、威逼、恐吓、诽谤、谩骂或者威胁他人,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转借学生证、校徽及其他证件、证明或者借用他人证件、证明,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者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十一)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传播、发布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利用电脑、网络或者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者散布反动言论,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非法经商、传销或者诱导他人传销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本办法规定所述中未列举违纪行为,应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处分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审核,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意见,最后报学校研究决定;
(二)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填写“河南工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呈报表”,并附相关的有效证据,报学校有关部门。处分呈报表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和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由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处理意见;
(三)学生处可以对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进行补充调查,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对违纪学生提出纪律处分意见,报学校研究决定;
(四)对跨学院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学生处、教务处或保卫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有关学院进行查证并提出处分意见;
(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处审核后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提出处分建议,学生处审核后提出处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学院处理学生违纪事件量度不当或者未按规定处理时,学校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异议,并责成复议,或者由学校直接按规定处理,各学院应当认真执行学校的决定;
(七)凡违纪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教育并监督改正;
(八)所有违纪处分决定由相应主管部门视情况及时公布,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公布范围;
(九)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学院负责将情况报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和团委。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学生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生处进行复核;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重新提出处分意见。学生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及相关查证材料均应建档,并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5日内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校〔2019〕1号)自行废除。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