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严肃校规校纪的同时,鼓励受处分的学生认真悔过、积极上进、健康成长与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施对象、期限及适用类型
第二条 实施对象: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者;
(二)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令、法规、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罚者,不属本办法实施之列。
第三条 申请解除处分期限:
警告处分的期限为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日起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日起6个月;留校察看、记过处分的期限为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日起12个月;受处分的毕业班违纪学生,其处分期限可视情节减至毕业日(结业日)止,原则上处分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
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自处分期结束后7日内可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在解除处分申请期限内,未提出申请解除处分,视为放弃该项权力。
第三章 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四)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因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民族团结等受各种处分者;
(二)策划、组织、参与校内外群体性恶性事件受各种处分者;
(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而受各种处分者;
(四)在校期间累计两次及以上受到纪律处分者;
(五)因考试作弊或学术造假受到纪律处分者;
(六)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七)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八)其他经学校认定不能解除处分的情况。
第六条 解除处分程序:
(一)学生申请。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自考察期结束后十日内向所在学院提交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填写《河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附成绩单、思想汇报、各种相关证明等材料。
(二)民主评议。由辅导员组织学生所在班级,参照解除处分条件,对受处分学生受处分期间的表现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评议意见。
(三)学院审核。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解除学生违纪处分事项进行审议,形成学院意见,与本人申请、思想汇报、民主评议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至学生处。
(四)学校审批。学生处根据学院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决定,作出解除处分决定或者不予解除处分决定。
第七条 符合《河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需要提前解除处分者,由所在学院负责提供以下材料并报学生处审批:
(一)学生个人申请;
(二)重大立功表现或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具体事实材料和有关部门的鉴定;获奖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三)班级民主评议原始材料及评议结果;
(四)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九条 学生处分解除后,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中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再受解除前所受处分的影响。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校〔2018〕16号)同时废除。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