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提出的“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和“精准资助”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要求,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语系全日制在籍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有困难的在校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标准确定合理,学生书面申请,民主评议和院系评定相结合及接受各方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认定机构
(一)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系主管学生工作书记为组长,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由年级辅导员任组长,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由主管资助工作系学生会副主席任组长,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工作。
第六条 认定标准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三)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基本情况分为三个类型: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孤儿或福利机构监护的学生;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子女;五保户;患艾滋病学生。
(二)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家庭子女中有两名及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监护缺失处于困境。
(三)其它情况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参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总体划定困难比例,在比例内确定困难学生,并向农村学校和贫困地区倾斜。
第七条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定合理标准,首先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年级、系部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每年的9月进行,每学年重新认定一次。
(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证明并加盖公章(盖一个章即可),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三)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下学年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证明材料,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统一上报我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认真审核初步评议结果,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有不符,及时纠正。
(六)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我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会做出调整。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会把通过审核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证明材料报送我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再由领导小组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张榜公布,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作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整个过程中对学生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九条 我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等。考虑到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会有变化或好转,困难生认定工作每年9月份集中统一认定;困难生资格保留一年,如要继续保留,须在第二年重新认定。
第十一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认定困难生资格
(一)受到系部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含集体受通报)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和我系各项规章制度者;
(三)经常旷课或一年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不及格者;
(四)欺骗组织,提供虚假证明,缺乏诚信、道德败坏者;
(五)生活铺张奢侈,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六)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七)有高消费行为者,在校外租房(经学生处批准的除外)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平均消费水平;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外语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外语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红兵
副组长: 李佩珊
成 员:张路路、田雪、仝露华、付余佩、李卉、张丽静
外语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
组 长:李佩珊
副组长:张路路、田雪、仝露华、付余佩、李卉、张丽静
成 员:陈佳祥、刘智茹、胡春雨、吴超越、郭冰鑫、芦泽轩、杨阳、李昀沛、蒋小雨、李银行、姜梦真、赵肖杰、王智慧
外语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
组 长:韦曼曼
副组长:吴超越 陈佳祥
成 员:刘智茹、胡春雨、郭冰鑫、芦泽轩、杨阳、李昀沛、蒋小雨、李银行、姜梦真、赵肖杰、王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