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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规定(试行)
2015-11-24 18:55     (浏览次数:)

一、总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总支和党支部的核心、战斗堡垒作用,严格规范党员发展规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个人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也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党总支(支部)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党员培养对象

第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员培养对象(以下简称“推优”),不断向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是团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

第六条 推荐优秀团员入党,是团的章程规定的基层团组织的任务之一。全校各级团组织要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把推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学校各级团组织每学期都要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摸底调查,制定出详细的教育培养和推荐计划,认真按照党员标准和规定程序做好推荐工作。

第七条 协助党组织加强对申请入党的团员的教育和培养,是做好“推优”工作和保证推荐人员质量的基础。各级团组织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章及其有关党的基本知识为主线,通过卓有成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团员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端正入党动机,使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在工作和学习中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努力克服自身的缺点和不足。各团总支、团支部每年都要配合党总支、党支部对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进行一至两次培训,其工作、学习表现情况要经常向党总支(支部)汇报。

第八条 党员培养对象的基本条件。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入党动机端正,政治素质好;积极参加团的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好;工作积极,有奉献精神,完成任务好;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学习成绩好;团结友爱,遵守纪律好;在教工和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第九条 推荐程序

1.团小组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民主评议,向团支部推荐培养对象初选名单。

2.团支部委员会在认真考察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团员大会,先由拟推荐的培养对象自我总结,然后由全体团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推荐,得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可列入推荐名单。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时,必须请上级党、团组织负责同志参加,对整个推荐工作进行指导和把关。

3.团支部填写《推荐表》报团总支审核(直属团支部报校团委审核),团总支审核同意后报校团委备案。

4.由团总支或直属团支部将《推荐表》提交所属单位党总支或学生党支部。

5.《推荐表》由校团委负责统一制作,并对如何填写提出具体要求。

三、对入党培养对象的培养、教育

第十条 对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党总支(支部)的负责同志要及时找他们谈话,对其提出具体要求,随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并将他们编入“三学”(学马列、学党章、学雷锋)小组,使之不断坚定理想信念,端正入党动机,尽早符合入党基本条件。党总支(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培养对象的培养联系人,可运用吸收他们听党课、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方法,有目的、有步骤地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十一条 党总支(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培养对象进行一次考察。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入党培养对象调动工作(或学生毕业时)应将培养、教育有关材料转入新到单位。

第十二条 入党培养对象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方可列为发展对象。对入党培养对象的思想觉悟和表现,培养人每季度、党支部每半年考察写实一次,并及时填写在《入党培养对象考察登记表》内。

第十三条 确定为培养对象后,即可进行政治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后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审的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档案、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函调和外调等。

凡没经过政审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业余党校,每年对入党培养对象进行一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应及时确定参训人员,由一名支部委员带队参训,并组织好培训中的一些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培训结束后,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闭卷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合格者酌情参加下期学习。

党总支、直属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必须是参加学校党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否则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入党者必须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一般由前期的培养联系人担任,培养人由党总支或党支部指定。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确定后,党总支(支部)组织填写《学生党员发展情况简表》,对发展对象的简况进行公示,并将简表报组织部审查。组织部拟出试题,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的测试,经审查、公示、测试合格后发给《入党志愿书》。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要在介绍人的指导下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填写一律用钢笔或毛笔,不留空格,不许涂改。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必须经支委会集体讨论认为合格的,方可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大会上,申请人要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应统计在票数内。

第二十二条 党总支(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申请人自传、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与《拟发展预备党员信息简表》一并报校党委审核。(《拟发展预备党员信息简表》样式见附件1

第二十三条 党委在审批前,要对《入党志愿书》及其它材料进行审查,并由组织部指派专人同申请人谈话,谈话人将谈话内容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五条 党委对党总支(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个月。党总支(支部)上报的决议等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或经审查入党手续不完备,组织部可不接收所报材料,因故造成超期的,应追究党总支(支部)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校党委可批准为预备党员,并将意见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与转正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宣誓仪式由党总支(党支部)主持,但要通知校党委派人参加。

第二十七条 党总支(支部)要对预备党员经常进行教育考察,并按期认真填写《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支部每季度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因工作调动或学生毕业应将有关材料按规定转出。

第二十九条 预备期满,党总支(支部)要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条件的可按时转正,需进一步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不少于半年,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总支(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总支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而后将预备党员全部资料整理与《拟转正党员信息简表》一并报组织部;待校党委审批。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一条 党委审批转正后,党总支(支部)应将全部资料整理后装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予发展

1.不经过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

2.政审不合格的;

3.民意测评优良率低于70%的;

4.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5.每学期学习总评成绩低于75分的。

6.有各类违纪行为的.

六、发展党员工作纪律

第三十四条 党员发展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党总支(支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抓好落实。对发展党员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对有关责任者要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七、其它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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