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机电高专党字〔2016〕35号
关于印发《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
科级以上干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单位):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经校党委研究,现将《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科级以上干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2016年8月26日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
科级以上干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条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科级(含副科)以上干部(以下简称“干部”)。
第三条 干部要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守组织纪律和组织规矩,正确处理党内关系,加强作风建设,严于律己,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时刻保持高尚道德情操。
第四条 干部在工作中要全面履行“一岗双责”,既要履行党政管理职能,又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职能。要在本部门(单位)切实履行教育指导、安全稳定、科学决策、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察的领导工作职责。如因疏于管理,失职渎职而给学校造成损害,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依照本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 实行干部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内容
第六条 干部存在下列党内政治生活自由主义行为的,应当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组织原则和组织程序,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组织、参加或支持纵容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三)妄议中央,公开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编造、传播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谣言;
(四)不分时机场合、不负责任地散布对组织和个人的批评意见或不当言论,破坏组织团结。
第七条 干部存在下列党内政治生活分散主义行为的,应当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一)只顾局部利益、眼前利益,不顾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执行上级决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二)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逃避组织监督;
(三)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同志之间搞亲亲疏疏,拉帮结派,将上下级间关系异化为人身依附关系;
(四)借口集体领导,对分管工作不履行领导责任,精神懈怠,作风散漫,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第八条 领导干部存在下列党内政治生活好人主义行为的,应当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一)在原则性问题上不分曲直、不辨是非,对侵犯群众利益、违反党纪国法的言行,听之任之,包庇纵容;
(二)在重大问题决策上,不坚持原则,揣摩上级心理,投其所好,随声附和;
(三)工作中讲私情不讲党性,不按照政策原则办事;
(四)对工作不愿负责,不敢担当,回避矛盾,敷衍塞责,不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 领导干部存在下列党内政治生活个人主义行为的,应当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一)个人专断,会前先定调,酝酿走过场,压制不同意见,民主决策流于形式;
(二)计较个人名利得失,执行纪律搞双重标准,弄虚作假,揽功诿过;
(三)把组织权力视为个人权力,拿原则做交换,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
(四)借口分工负责各自为政,把自己分管的工作或部门视为私人领地;
(五)纵容默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特殊身份擅权干政,谋取私利。
第十条 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认真执行学校作出的决定和工作部署,致使政令不畅,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超权擅自决策,导致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内部管理职责不清、管理混乱,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事、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由于教育不严、管理不力、监督不到位,发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
(五)在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购置等经济活动中发生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出现乱收费、设立小金库等情况的;
(七)在各类招生、考试、合作办学、举办培训班过程中,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教育教学管理不力,引起教学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对群体性事件、偶发性事件、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或治安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十)不认真履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定,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十一)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形式和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 责任界定
(一)不良社会影响包括:
引起学校内师生员工普遍不良反映的;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和不良反映的;在校内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二)领导责任界定:
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事故责任人的直接领导,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分管领导责任者,是指事故责任人的分管领导,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间接领导责任;
主管领导责任者,是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和适用范围:
(一)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查、诫勉谈话。
凡造成一般经济损失,或引起学校内师生员工普遍不良反映,或责任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组织处理,包括岗位调整、岗位低聘、责令辞职、免职。
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引起社会负面影响和不良反映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岗位调整或岗位低聘处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在校内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处分。
(三)党纪、政纪处分,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在校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形式依情况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 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领导干部,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组织、程序和监督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组织及程序:
(一)学校成立校干部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由校党委负责人任组长,分管纪检、组织、人事的校领导为副组长,办公室成员由校综合办公室、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纪检的校领导担任。
(二)启动对干部的责任追究由校干部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决定,校干部责任追究办公室具体实施。
(三)对干部的责任追究程序开始后,所在部门(单位)应认真查找原因,深入分析问题根源,形成专题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校干部责任追究办公室;
(四)校干部责任追究办公室根据校有关部门的职责指定校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校干部责任追究办公室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材料及处理意见;
(五)在调查过程中应听取被追究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将调查形成的书面材料,由本人签署意见;
(六)有关部门或校干部责任追究办公室应将调查材料及处理意见报校干部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进行研究,作出是否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决定;
(七)对于校干部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的研究决定,校干部责任追究办公室应将该决定报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五条 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不查不究,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视情节应从重或加重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干部任职期间出现的问题,无论在任或离任,均按在任期间出现问题的性质和责任大小进行追究。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况的,依照本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商校综合办公室、校组织部 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党政办公室 2016年8月26日印发